近日,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在官網中發布了12個關于招投標活動常見疑難問題的解答,小編對問題進行了整理,便于大家查看:
1. 工程總承包如何確定依法必招范圍?
2. 如何理解16號令中“國有企業”及“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3. 如何理解16號令中的“合同估算價”?
4. 16號令規定的范圍包括國有施工企業非甲供物資采購嗎?
5. “依法必招項目的招標人不按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規定”具體指哪些?
6. 對于不得以資質作為承包條件的綠化工程等,如何對投標人提出要求?
7. 招投標經營范圍不限是否意味著不需要行政許可?
8.《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要求的“設計圖紙”具體指哪類圖紙?
9. 10號令中的中標候選人公示具體需要公示哪些內容?如何把握公示內容深度?
10.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包括管理項目單位的地方政府嗎?
11. 中標候選人公示和中標公告主要區別是什么?
12. 招標文件獲取時間的結束期限設置為投標截止時間可以嗎?
一、工程總承包如何確定依法必招范圍?
按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招標項目一般分為服務(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評估等)、施工和物資材料三大類,其招標限額分別為100萬、400萬和200萬。請問工程總承包(即EPC,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和物資材料)應屬于哪一類,其限額怎么確定呢?A
《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對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發包人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的,總承包中施工、貨物、服務等各部分的估算價中,只要有一項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相應標準,即施工部分估算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達到200萬元以上,或者服務部分達到100萬元以上,則應當招標。
二、如何理解16號令中“國有企業”及“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①16號令第二條中第二項中規定的“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其中的“國有企業”僅指國有全資企業還是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②770號文中“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應當如何理解?是否指國有企業依其投入項目的資金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這一情形?
例如,在一個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權51%)和外資企業共同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國有控股企業出資60%,外資企業出資40%,雖然該項目不屬于國有企業投入項目的資金按國有股權的比例折算后的資金占項目總資金的50%以上的情形,但國有控股企業由于其出資占整個項目投資的60%,其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所以該項目仍然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
①關于問題一,“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中的“國有企業”也包括國有控股企業。
②關于問題二,《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項中“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執行,即“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具體到您的例子中,該項目中國有資金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有關項目建設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屬于“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如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單項采購分別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估算標準的,該單項采購必須招標。
三、如何理解16號令中的“合同估算價”?
16號令中提到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此處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是否可以幫助明確如何理解?
估算價一般指的是初步設計概算中的金額,估算價前面加了合同二字,即合同估算價要怎么理解呀?
舉個例子,監理費按照收費標準測算是150萬元,超過了100萬元,此時這個150萬元是否就是理解為合同估算價?那換一個例子,安全影響評估費無收費標準,往往只能通過市場詢價的方式來確定底價,若通過詢價得到的價格是150萬,那這個價格是否也可以理解為是合同估算價?合同估算價是否指的是收費標準測算后且未下浮的金額或無收費標準經市場詢價后未下浮的金額?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8年第16號令)中的“合同估算價”,指的是采購人根據初步設計概算、有關計價規定和市場價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項目合同金額。沒有計價規定情況下,采購人可以根據初步設計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場價格水平合理估算項目合同金額。
四、16號令規定的范圍包括國有施工企業非甲供物資采購嗎?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五條所稱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是否包括國有施工企業非甲供物資采購?國有施工企業承接的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的工程項目,由施工企業實施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是否必須招標?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規定,國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五、“依法必招項目的招標人不按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規定”具體指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條款中“規定”除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包括規范性文件、招標文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的“規定”指的是對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標文件。
六、對于不得以資質作為承包條件的綠化工程等,如何對投標人提出要求?
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取消園林綠化資質后同時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對于綠化項目施工招標,招標人都采用經營范圍內含“園林綠化”對投標人進行要求。根據727號文要求,綠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對投標人進行要求?
《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文)規定,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不應以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審查代替,或以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明確記載行政許可批準件上的具體內容作為審查標準。對于不實行資質管理的行業,招標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從業績等方面對投標人提出要求。
七、招投標經營范圍不限是否意味著不需要行政許可?
根據發改委727號規定,“招標人在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不得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
這個文件的出臺是否意味著沒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的經營企業都可以做二類、三類醫療器械?如果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意味著所有企業也都可以做二三類醫械?如果是這樣,那要醫療器械的行政許可和監管還有什么意義?
《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過程中企業經營資質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27號)規定,招標項目對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對其是否被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相關資質資格情況進行審查。該文件的出臺并非意味著沒有醫療經營器械經營許可或備案的企業都可以生產二類、三類醫療器械。對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許可或備案方能從事的特定行業,應當先取得相關許可或完成備案。
八、《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要求的“設計圖紙”具體指哪類圖紙?
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013】30號令)第八條(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條文理解。該條文“設計圖紙”指什么設計深度的圖紙,初步設計圖紙還是施工圖設計圖紙?在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時,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初步設計圖紙招標是否符合該條規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對“設計圖紙”的設計深度未作具體規定,招標人可根據項目所屬行業的有關規定以及項目實際需要采用初步設計圖紙或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招標。
九、10號令中的中標候選人公示具體需要公示哪些內容?如何把握公示內容深度?
發改委10號令第六條對中標候選人的公示內容進行了約定,問題如下:
①第六條第三款中,規定公示中標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請問這些資格能力條件具體包括哪些文件,煩請詳細列出予以說明?是否包括用于證明業績的合同復印件?是否包括技術人員的職業證書等相關文件?
②若需要將用以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中的業績合同復印件進行公示,是否會對投標人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
③除了公布總分、排序、報價等基本內容,是否需要將評標委員會評分的每一小項的分數都予以公示?
問題一: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具體包括哪些文件要視具體招標項目要求而定,無法通過立法作出統一規定。
問題二:《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0號)只要求公開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未要求公開證明業績的合同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問題三:關于是否需要公示評標委員會評分的每一小項的分數,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國家層面沒有統一規定。但招標人從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的角度出發自愿公開的,可以在中標候選人公示中公布相關內容,但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應當保密。
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包括管理項目單位的地方政府嗎?
針對建設單位已經確定、項目已經批準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請問:
①招標人是僅指項目建設單位,是否還同時包括管理該建設單的地方政府?
②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部門能否在不與國家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已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相抵觸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細化的招標文件文本或評標標準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應當使用?
問題一:《招標投標法》第八條規定,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問題二:地方政府在不與國家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已發布的標準招標文件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為本地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制定更加細化的標準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此種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標人自主權。
十一、中標候選人公示和中標公告主要區別是什么?
在招投標過程中,經評標后,招標人發布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結束后發布中標公告。請問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公告的區別在什么地方?各具備哪些法律效力?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對中標候選人公示的相關規定,中標結果公示的性質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均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制度。
兩者區別一是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在最終結果確定前,后者是最終結果確定后;二是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中標結果公示后則不能提出異議。
十二、招標文件獲取時間的結束期限設置為投標截止時間可以嗎?
由于現在我們都實行電子招投標,招標文體都是潛在投標人自己在網上交易平臺獲取,也不收費,是否可以不限制投標文件獲取時間,投標截止時間前潛在投標人都可以從網上交易平臺獲取招標文件,但是從潛在投標人可以獲取招標文件之日起到投標截止時間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為了保證潛在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招標文件,以保證招標投標的競爭效果。因此,為了更多地吸引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招標人在確定具體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售期時,應當綜合考慮節假日、文件發售地點、交通條件和潛在投標人的地域范圍等情況,在招標公告中規定一個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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